• 會員登入
  • 繁中 EN
  • 買屋賣屋
  • 關於我們
  • 租屋管理
  • 相關知識
    • 回上一頁
    • 工廠土地註銷,快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受罰
    • 查封登記不得移轉房屋及一屋兩賣案件「注意這個」
    • 建設公司買賣容積「這個稅」要小心
    • 房地稅務 出售房地時未設戶籍「要注意土增稅」
  • 服務項目
  • 常見問題
  • 徵才公告
  • 服務據點
  • 聯絡我們
  • 會員登入
  • Languages ( 繁中 )
    • 回上一頁
    • 繁中
    • EN
  • Copyright © 2017 MIRACLE

房地稅務 出售房地時未設戶籍「要注意土增稅」

  • 首頁
  • 相關知識

相關知識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有民眾陳小姐詢問,她已和他人訂立契約,將名下持有多年土地、房屋出售,惟出售前戶籍未設於該處,想了解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。

該處說明,自用住宅用地,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;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(10%)核課土地增值稅,以一次為限;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,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,並符合前開其他規定,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。
 
查陳君未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出售持有土地、房屋亦無出租、營業,且原設立戶籍在內,在訂約出售前半年,將戶籍遷出,為房地騰空出售,可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(10%)核課土地增值稅;惟如戶籍遷出與訂立契約日相隔1年以上,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合,就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。

 

回上層
來電洽詢請撥
免付費諮詢電話:0800-587-888 

上班時間:週一至週五
9:00-12:00・13:30-18:00
地址:403416 台中市西區大隆路20號4F-2
地址:403 台中市西區大隆路20號4F-2
來電洽詢請撥 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-587-888 上班時間:週一至週五 9:00-12:00・13:30-18:00
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